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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知识产权局就商标申诉程序中的证据问题发布共同实践做法

发布日期:2022-12-2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小编
内容摘要:

该共同实践做法为商标申诉程序中的证据问题确立了一般原则,尤其涉及证据的类型、方式、来源、相关日期的甄别、证据的结构和呈现方式以及保密证据的处理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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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EUIPO)

2011年欧洲商标和外观设计网络成立(European Trade Mark and Design Network),是欧盟知识产权局重点推动的商标及外观设计领域的合作项目。随着这一项目的逐步推进,欧盟知识产权局与各成员国国内知识产权局的合作得到显著增强,用户组织也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该合作项目的一个重要目标是在参与的各知识产权局间形成一系列共同实践做法(Common Practice)。我们此前整理过的相关中文介绍详见文末链接汇总。

欧盟知识产权局今年早些时候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关于商标申诉程序中的证据问题的共同实践做法(英文:the CP12 CommonPractice/Recommendations on ‘Evidence in trade mark appeal proceedings’,该共同实践做法以下简称为CP12)。CP12主要为商标申诉程序中的证据问题确定了一般性原则。不过需要注意的是,CP12所确立的原则的适用范围可能不局限于商标申诉程序,或可扩展适用于第一审程序(比如无效、异议等)。

CP12现已可在欧盟知识产权局网站查阅并下载,英文PDF文件共计56页,大小约1.53 MB。

就CP12的主要内容,我们在此简要总结介绍如下:

1.CP12的适用范围

CP12主要针对商标申诉程序中涉及证据的下述问题提供了一系列指导性而非约束性的原则:

  -申诉程序中的证据类型及其可受理性;

  -证据的方式和来源,包括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确定证据的相关日期;

  -证据的结构和呈现方式;

  -证据的保密性。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以下问题并不在CP12的范围之内:

  -评估证据的证明价值;

  -语言的相关问题;

  -对妨碍实施的法律限制的说明;

  -更新指南;

  -对于口头证据、档案查询、专家意见和信息调取等证据方式的要求;

  -在法院提起的商标侵权诉讼;

  -申诉机构和MS IPOs(Member States’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s,成员国的知识产权局)在哪些情形下可允许第三方或其他行政机构/法院获取保密证据/信息;

  -与个人数据有关的事项,匿名化除外。

2.证据的类型及其可受理性

原则上,在申诉程序中当事方不被允许提交在第一审程序中没有提交过的新证据,特别是当这些证据在此前程序中已知且可获得却没有被提交的情况下。

不过,CP12也基于业已形成的判例法总结了上述原则的例外情况。具体而言,下述证据如果能满足特定条件,在申诉阶段仍是有可能被受理的:

  -新证据(与其他先前提交的证据没有关联):在此前程序中未知或不可获得的证据,随后在申诉程序中首次提交;

  -首次提交的证据:在此前程序中已知且可获得而没有被提交,但是在申诉程序中被首次提交;

  -补充证据:为补充、加强或澄清此前程序中已提交的证据;或

  -迟交证据:晚于申诉程序规定的最后期限收到的证据。

CP12还总结了可能会影响上述证据被受理的可考虑因素,主要包括:

  -证据与案件结果的关联性;

  -未能及时提交证据的理由的正当性;

  -当事人是否故意拖延或有明显过失;以及

  -受理这些证据是否可能导致程序不合理延误。

不过,需要再次重申的是,CP12中建议的证据的可受理性标准并不具有约束力,也不影响申诉机构对证据的处理,申诉机构始终有权根据其本国法律和特定案件的情况随时在任何时间接纳任何类型的证据。

3.证据的方式和来源

CP12中列举了常见的证据方式及其来源,并以表格形式总结了商标案件中常见的待证事项及对应的提交证据的目的,我们在此择其要者介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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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鉴于电子商务、社交媒体和其他在线平台在商业中的作用日益增加,CP12中也对在线证据的来源、可靠性、呈现方式以及如何确定证据相关日期做了特别提示。这部分可以结合参考我们此前已介绍过的CP10 有关内容(关于互联网上外观设计公开认定标准发布的共同实践做法:http://www.huasun.org/ipnews/716)。

关于评估证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CP12指出证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是指该证据没有被篡改、随后被修改、更改或伪造,并列举了下述应被纳入考虑的因素:

  -证据出自何人,以及此人提供证据的资质或其来源

  -证据的准备环境

  -证据向何人出示

  -从内容来看该证据是否符合常理、完整和可靠

另外,带有日期或在后添加其他元素的证据(例如,打印文件上的手写日期)可能会产生怀疑其真实性和准确性的理由;检查所有证据项目还应包括检查提交的证据项目之间是否存在不一致之处。

4. 证据的呈现形式

CP12介绍了各类证据的呈现形式。其中,由于市场调查是商标案件中比较特殊的一种证据呈现形式,在此特别进行介绍:

对调查提供者的要求:原则上,调查应由独立研究机构、公司或其他独立专家进行。鉴于此类市场调查的复杂性,被委托进行此类市场调查的专家应具有相关的知识和(或)经验。

消费者样本(抽样方法,样本数量):样本必须能够代表所有相关公众,并且随机进行选择。它的设计方式应使受访者的数量和概况(至少在性别、年龄、地区/地域分布、教育程度、职业和背景方面)能够代表商品的各种潜在消费者和(或)相关服务。

进行调查的方法(面对面、电话、在线等):没有强制的方法或渠道,有多种不同的进行调查的方式,每种方式都有其优缺点。常见的采访模式是通过电话进行的面对面采访和在线界面(大多采用所谓的线可访问样组调查的形式)。

调查问卷的结构和措辞:调查问卷中的问题不能具有诱导性,且问卷应当简单明了,调查问题不能复杂,而应侧重于一个主题。建议对不同类型的调查使用不同的问卷。同时要考虑到不同案件类型的证据目的,不要把不同类型的调查问卷合并在一起。

CP12还按照不同类型的案件类型分别给出了市场调查的建议流程,感兴趣的读者可以详细阅览第37-40页的内容。


文字:田敏(HUASUN)
审校:黄若微(HUASUN)
文章来源:华孙欧洲知识产权网
图片来源:©EUI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