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官方名称为瑞士联邦,是位于欧洲的联邦共和国。瑞士有26个州,是联邦委员会制共和国, 其联邦机构位于伯尔尼,因此该市被称为联邦市。 该国位于欧洲中西部,南与意大利,东与奥地利、列支敦士登,西与法国,南与意大利,北与德国接壤。
瑞士商标法律规定商标权基于申请在先原则,瑞士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议定书》、《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尼斯协定》、《商标法条约》的成员国,也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
个人:身份证正反面+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回执周期:1-3个工作日
下证时长:8-12个月
有效期:10年
商标委托书和商标确认表。
核对信息无误后,由平克曼跨境提交至国家商标局。
国家商标局进行审查。
商标审查通过后,进入公示期1—3个月。
公示期通过后,商标局下发商标电子证书/纸质证书。
以个人名义注册商标,须持有具有法律效应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① 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 个人身份证扫描件;
③ 商标图样。
以企业名义注册商标,包含合资、独资、私营等形式的企业。
① 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 商标图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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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规定释义:
一、分别注册图1、图2、图3后,在使用时,可独立或组合,所以至少有7种样式;
二、如果是组合图形,只注册其中一个,则只能使用该组合图形,不可拆分;
三、组合中其中一个元素被驳回,整体被驳回。
在瑞士可以进行一标多类申请。需在提交申请时同时提交签字委托书。 无需公证、认证。如要求优先权,自申请日期起6个月内应提交优先权文件。 如优先权文件使用英语、德语、意大利语或法语提交,则不需要提交译文。对瑞士商标注册的异议可在申请公布后3个月内提出。 异议费也须在此期限内缴纳。国外申请人需委托在瑞士注册的商标代理人提交商标申请。
临时驳回:
自主管局发出驳回起5个月内,申请人应对瑞士国际注册临时驳回做出答复。 可以申请延期。 答复应使用德语、法语或意大利语。 外国申请人必须委托当地代理人申请,或向主管局提交在瑞士的通信地址。
提交答复后,可以在3个月内(基于相对理由)或5个月内(基于绝对理由)要求主管局修改最终决定。 如果申请人对修改不服,可以向瑞士联邦行政法庭对最终决定提起上诉。
授权、有效期及商标续展:
审查过程通过后,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将注册商标。 注册后,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将在www.swissreg.ch公布商标授权公告。公开日即为授权日。 公开后,有3个月的异议期。 瑞士不收取商标授权官费。 瑞士商标有效期为申请日起10年。 瑞士商标可在有效期截止前12个月内续展。瑞士商标可在有效期截止前6个月内续展。也可在到期后6个月内续展,但需缴纳额外费。
瑞士商标使用要求:
在异议期结束后五年(异议期中没有提出异议的情况),或在异议程序结束后五年没有使用商标,则商标可以被撤销。
瑞士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联邦发明专利法》、《联邦外观设计保护法》、《联邦商标及原产地保护法》、《联邦植物新品种保护法》、《联邦半导体产品拓扑结构保护法》
国际组织及国际协议:
《商标法新加坡条约》
《专利法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
《商标法条约》
《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
《发送卫星传输节目信号布鲁塞尔公约》
《保护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
《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
《专利合作条约》
《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
《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
《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
《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制止商品产地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瑞士商标专利局联系方式:
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1.同瑞士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9.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
10.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11.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12.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1.TM是“商标”的英文TradeMark的缩写,仅作为商标记号,不是法定的注册标记,不受法律保护。在商标使用过程中,起到凸显作用,商标自创初始即便没有向商标局提交申请也可以使用TM记号。
2. R是英文“Registered”,表示该名字已成功在商标局注册。只要在商标上标注R,表明该商标已在商标局核准注册,获得法律保护,其他人不得冒用。未核准注册的商标,不得在商标上标注R(或注),否则构成冒充注册商标行为。
3.商标记号应在商标右上角或者右下角标记。
瑞士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限自该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