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之前,马来西亚的知识产权由商标和代理人办公室管理。该办公室于1983年更名为商标与专利办公室,并由当时的贸易和工业部管辖。
1990年10月27日,贸易和工业部改组为国内贸易与消费者事务部,现称为国内贸易、合作与消费主义部。同时,商标与专利办公室变更为知识产权司,负责管理马来西亚《1983年专利法》《1976年商标法》和《1987年版权法》。
马来西亚《1996年工业品外观设计法》于1999年生效,随后是《2000年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2001年,《2000年地理标志法》生效。
为响应国内和国际知识产权的发展,该司于2003年3月3日被公司化,名称为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公司(PHIM)。2005年3月3日,即马来西亚首届国家知识产权日,该公司首字母缩略词PHIM变更为MyIPO。
专利授权的条件
根据马来西亚相关法律规定,专利可分为发明专利和实用革新,发明专利是指能够应用到实践中,用以解决技术领域的特定问题的发明人的构思,包括产品和方法。授予发明专利的条件:
1.新颖性
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前未被公开且马来西亚境内不存在抵触申请。现有技术应是指:在专利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前,在世界范围内以书面出版物、口头披露、使用或者其他方式向公众公开的全部内容。例外,下列情况下,不丧失新颖性:
● 在申请日前1年内因申请人或其合法在先权利人的行为泄露发明;
● 在申请日前1年内因他人滥用申请人或其合法在先权利人的权利而泄露发明;
● 在马来西亚《专利法》生效时因正在英国专利局申请专利而披露发明。
2.创造性
与现有技术相比,申请专利的发明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不是显而易见的,则具备创造性。
3.工业实用性
如果一件发明能够在任一工业领域中被制造或者使用,则具有工业实用性。
以下情形不具有可专利性:
1.发现、科学理论和数学方法;
2.动植物的品种或动植物生产的生物学方法,不包括人造微生物、微生物学以及用该方法所获得的微生物制品;
3.商业活动、智力活动、游戏的方案、规则和方法;
4.人类或动物外科手术、治疗、诊断方法。
专利保护期
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自申请之日起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