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2月5日,白俄罗斯共和国关于保护发明、外观设计和商标的第一部法律获得通过。1996年5月16日,版权及相关权法获得通过。如今,白俄罗斯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系统由多级立法和相关机构组成。
白俄罗斯的法律法规符合《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及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要求,可为国内外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保护。
知识产权相关机构包括国家知识产权中心、国家专利基金会、专利律师与知识产权对象评估师协会,各个行业内部也建立了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咨询服务机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问题,由白俄罗斯最高法院知识产权问题司法委员会负责处理。
与我国相同,白俄罗斯专利保护发明、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白俄罗斯国家知识产权中心负责授予专利权。
专利授权的条件
1.新颖性
如果专利申请中技术的基本特征的集合不构成现有技术的一部分,其具有新颖性。
现有技术包括该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在世界范围内已公开的所有技术,以及已向NCIP提交且未被撤回、具有较早申请日或优先权日的专利申请中所包含的技术。
发明人、申请人或者从上述二者处获知与发明(包括实用新型)有关信息的第三人公开了发明的实质内容,如果在信息披露之日起12个月内就该发明提出专利申请,则不会影响专利授权。相关实事的举证责任由专利申请人承担。
2.创造性
如果专利申请中的技术对于该技术领域内具备一般专业知识的人员来说不是显而易见的,其具有创造性。
3.可用于工业生产
如果专利申请中的技术能够用于工业、农业、医疗保健和其他领域,认为其可用于工业生产。
专利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
1.专利权利人拥有相关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有权,包括在不侵犯他人权利的情况下自行决定使用其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权利,以及允许或禁止其他人使用其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权利。
2.自专利授权在NCIP官方公报上公开之日起,权利人可在专利有效期内行使其专有权。
3.权利人在行使专利权时,不得损害他人权利以及社会和国家的利益。
不属于侵权的情况
属于下列情况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利人的专有权:
1.应用受专利保护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以构建或利用其他国家提供的(海上、河流、空中、路面、太空)运输工具,该行为暂时或意外地在白俄罗斯境内发生,并用于相关运输工具的需要——如果运输工具属于给予白俄罗斯公民和法人同等权利的国家的公民或法人,此类行为不被视为侵犯权利人的专有权。
2.对使用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产品或装置进行科学研究,对使用外观设计的物品进行科学研究,或对该产品、装置或物品进行试验。
3.对含有发明或药物实验的药物进行临床前研究和临床试验。
4.对含有发明的农药或农用化学品进行研究,或对其国家注册进行试验。
5.在紧急状态(自然灾害、灾难、事故、流行病、动物流行病等)下使用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尽快通知专利权利人,并支付补偿。
6.出于个人、家庭等的需要使用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其目的与获取利润无关。
7.出于上述目的,申请、许诺销售、销售、进口或储存包含受专利保护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产品,并在不侵犯权利人权利的情况下引入白俄罗斯的民事流通。
专利保护期
白俄罗斯专利的保护期均从专利申请日起算。保护期可延长,权利人应在专利有效期内提出延长申请。
● 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
自发明的申请日起,与药品、农药或农用化学品有关的发明若想应用,需根据法律要求进行国家注册,获得初步的国家注册一般需要5年以上的时间。根据专利申请人的请求,此类专利的保护期可以延长。延长期的计算方法为专利申请日至药品、农药或农用化学品获得国家初步注册之日之间的时间减去5年,因此延长期一般不会超过5年。
上述延长专利保护期的请求应在专利有效期内提出,且应在相关药品、农药或农用化学品获得国家初步注册之日或者NCIP通过官方公报公开专利信息之日(两者时间较晚的一项)起6个月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