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是世界上建立专利制度最早的国家之一,1791年颁布了第一部《专利法》。1974年,法国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并于1978年加入《专利合作条约》(PCT)。1992年法国颁布了《知识产权法典》,其中,专利保护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
法国经济财政部管理的国家工业产权局负责专利的注册和管理,但迄今为止,法国仍不对专利进行实质性审查。
专利保护的客体
法国专利保护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但属于下列情况的不能获得专利:(《知识产权法典》第L611-10条、第L611-16条至第L611-19条)
● 发现、科学理论和数学方法;
● 美学创作;
● 在游戏或经济活动中进行智力活动的方案、原理及方法,以及计算机程序;
● 信息的展示;
● 人类或动物的手术、诊断、治疗方法,但用于实施此类方法的产品不属于此列;
● 发明商业应用后将损害人类尊严、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但不得仅仅因为法律法规的禁止而判定发明违反公序良俗;
● 对于不同成长阶段的人体及其某一部分的发现不能获得专利,包括:(1)克隆人类的方法,(2)改变人类遗传特性的方法,(3)工业或商业性使用人类胚胎,(4)对全部或部分基因序列的认识;
● 动物品种、根据《共同体植物品种权条例》(第2100/94号欧共体理事会条例)已确立保护机制的植物品种,以及实质上是通过生物学方法获得的植物或动物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