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11月,韩国颁布并制定了《商标法》。1963年3月5日,随着《特许法》和《民事诉讼法》的修订,韩国重新修订了《商标法》。1979年,韩国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2002年,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向WIPO提交加入《商标法条约》的申请。2003年,KIPO向WIPO提交加入《马德里协定》的申请。2016年,韩国对《商标法》进行了全面修订。
韩国商标专用权有效期为10年,从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在期满前一年内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商标法保护的对象
根据韩国商标法,商标保护生产、制造或经营者为了销售自己的商品,在市场上与其它商品相区别而使用的有颜色或无颜色的标记、文字、图形及三维形状或它们的结合。商标的类型涉及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业务商标等。
根据《商标法》第33条,商标注册的要求如下:
一、可获得注册的商标不包括以下商标:
1.仅由以通用方式表示商品通用名称的标记构成的商标;
2.惯常使用的与商品有关的商标;
3.仅由以通用方式表示商品的生产地、质量、原材料、效果、用途、数量、形状、价格、生产方法、加工方法或使用方法或时间的标记构成的商标;
4.仅由显著地名、地名缩写或地图组成的商标;
5.仅由按照常用方法表示共同姓氏或名称的标记构成的商标;
6.仅由简单易得的标记构成的商标;
7.除第 1 项至第 6 项规定的商标外,消费者无法识别该商标所标示的商品与其业务相关的商标。
二、即使商标属于第一款第3项至第6项中的任何一项,但如果该商标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前已被消费者识别为表明特定人商品来源的商标,则商标注册的授予仅限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
三、即使商标属于第一款第3项(仅限于生产地)或第4项,如果该商标是地理标志,则该商标的注册应仅限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
被视为商标侵权的行为(《商标法》第108条)
下列行为应视为侵犯商标权(不包括带有地理标志的集体商标权)或独占许可:
1.在与指定商品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在与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类似的商标;
2.交付、销售、伪造、模仿或拥有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以使用或促使第三方在与指定商品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上使用该商标;
3.制造、交付、销售或拥有用于伪造或模仿他人注册商标或促使第三方伪造或模仿该注册商标的设备;
4.拥有与他人注册商标或任何其他类似商标的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以转让或交付此类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