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丹麦外观设计主要依据以下法律体系:
《设计保护法》(Danish Designs Act / Designbeskyttelsesloven)
欧盟法规:《共同体外观设计条例》(EC No. 6/2002)
(2)国际条约:
《巴黎公约》
《海牙协定(日内瓦文本)》
(3)核心特点:
丹麦属于欧盟成员国,欧盟外观设计在其境内自动有效
同时支持通过海牙体系进行国际注册
申请外观设计需满足以下条件:
· 具有新颖性(此前未公开)
· 具有独特性(个性特征)
· 属于产品外观(如形状、图案、颜色等)
不予保护的情况:
· 完全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
· 与已有设计无明显差异
通常需提交:
· 申请请求书
· 设计图样或照片
· 产品类别说明
· 优先权文件(如有)
· 设计图样是核心材料,直接决定保护范围
· 向丹麦专利商标局提交
· 支持电子或纸件申请
· 通过 European Un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申请
· 一次申请覆盖全部欧盟国家(含丹麦)
· 通过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提交
· 可指定丹麦在内的多个国家
· 可主张《巴黎公约》优先权
· 优先权期限:6个月
丹麦采用:
· 形式审查制度(不进行实质审查)
特点:
· 仅审查申请文件是否符合要求
· 不审查新颖性和独特性
· 权利稳定性需在后期无效程序中判断
· 提供:12个月宽限期
即:
· 设计公开后
· 在12个月内申请仍可保持新颖性
· 官方处理时间:约 3–4周
· 属于注册速度非常快的国家之一
· 初始保护期:5年
· 每5年可续展一次
· 最长保护期:25年
丹麦不采用逐年年费制度,而是:
· 每5年缴纳一次续展费
· 共可续展4次(最长25年)
官方费用参考:
· 申请费:约 DKK 1,440(丹麦克朗)
· 续展费用:随阶段递增(具体以官方最新标准为准)
续展申请:
· 可在到期前1年内提出
最晚缴费时间:
· 到期后6个月内(宽限期)
未按时缴费:
· 外观设计权失效
包括:
· 权利转让
· 许可备案
· 权利人变更
· 无效程序
· 名称:丹麦专利商标局(Danish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 官网:https://www.dkpto.org
职能:
· 受理外观设计申请
· 进行形式审查
· 提供检索服务
可查询内容:
· 已注册外观设计
· 申请状态
· 欧盟外观设计信息
查询入口:
· 丹麦专利商标局数据库
| 年度 | 费用 | 备注 |
| 第1-5年 | 已包含在申请费中 | 初始注册 |
| 第6-10年 | 2200丹麦克朗 | 第1次续展 |
| 第11-15年 | 3000丹麦克朗 | 第2次续展 |
| 第16-20年 | 4000丹麦克朗 | 第3次续展 |
| 第21-25年 | 5000丹麦克朗 | 第4次续展 |
答:
丹麦采用形式审查制度,不进行实质审查,因此注册速度非常快:
· 一般周期:约 2–4周
· 文件齐全:可能更快
· 属于欧洲注册效率最高的国家之一,适合快速拿证
答:
主要满足两个核心条件:
· 新颖性:申请日前未公开
· 独特性:与现有设计具有明显区别
需要特别注意:
· 丹麦不进行实质审查
· 但一旦发生侵权或无效程序,仍会审查上述条件
答:
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仍然有效:
· 丹麦提供12个月新颖性宽限期
· 即设计公开后12个月内申请仍可保护
实务建议:
· 宽限期属于补救机制
· 最佳策略仍是:先申请,再公开
答:
· 初始保护期:5年
· 每5年可续展一次
· 最长保护期:25年
缴费方式:
· 不需要逐年缴费
· 采用每5年续展一次
注意:
· 到期前需及时续展
· 逾期6个月内可补缴(需附加费)
· 超期未缴:权利失效
答:
主要有三种申请路径:
· 直接向丹麦专利商标局提交
· 适合:仅保护丹麦市场
· 通过 European Un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申请
· 一次注册覆盖所有欧盟国家
· 通过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提交
· 可同时指定多个国家
实务建议:
· 单一国家:选择丹麦国家申请
· 欧洲市场:优先EUIPO
· 多国布局:优先海牙体系
独占市场
无形资产
政策奖励
独占市场
一种产品只要授予专利权,就等于在市场上具有了独占权
无形资产
纯技术一旦授予专利权就变成了工业产权,形成了无形资产,具有了价值可作为商品出售或转让
政策奖励
各地方政府均出台相应文件,对专利申请者进行奖励或补助
技术保护
防止他人模仿本企业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
荣誉价值
企业荣誉、提升价值、评定职称、个人成就实现
企业宣传
在宣传广告或产品时打上专利标志,消费者认为这种商品更具可靠性、信用性、提高企业的知名度
技术保护
荣誉价值
企业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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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更新于:2026-04-14
(1)丹麦发明专利制度主要依据:
《专利法》(Danish Patent Act) Danish Patent Act
(2)国际条约:
《巴黎公约》
《专利合作条约》(PCT)
《欧洲专利公约》(EPC)
欧盟及欧洲统一专利体系(部分适用)
(3)核心特点:
可通过欧洲专利在丹麦生效
支持PCT国际申请进入丹麦
发明需满足三大核心条件:
· 新颖性(Novelty):未在全球范围公开
· 创造性(Inventive step)
· 工业适用性(Industrial applicability)
· 发明必须属于“技术方案”,并解决具体技术问题
通常需提交:
· 专利申请请求书
· 说明书
· 权利要求书
· 摘要
· 附图(如适用)
· 语言:通常需提交丹麦语或提供翻译
· 直接向丹麦专利商标局提交
· 通过 European Patent Office 申请
· 授权后在丹麦生效
· 通过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提交
· 后续进入丹麦国家阶段
· 可主张《巴黎公约》优先权
· 优先权期限:12个月
丹麦采用:
· 实质审查制度
审查流程包括:
· 形式审查
· 检索报告
· 实质审查(新颖性、创造性等)
· 授权或驳回
· 审查较为严格,与欧洲专利标准接近
关键点:
· 丹麦通常不提供普遍宽限期
· 一旦公开,可能丧失新颖性
实务建议:
· 必须先申请,再公开
· 一般授权周期:2–5年
· 取决于审查进度及是否有补正
· 专利保护期限:20年(自申请日起)
丹麦专利需逐年缴纳年费,且逐年递增:
· 第1–3年:约 DKK 660/年
· 第4年:约 DKK 1,470
· 第5年以后逐年上升
· 第20年:约 DKK 6,830
· 费用呈明显递增趋势
· 年费按申请日对应年度缴纳
· 到期前缴纳
宽限期:
· 到期后6个月内可补缴
· 需加收约20%附加费
超期未缴:
· 专利权失效
包括:
· 专利转让
· 许可备案
· 权利人变更
· 无效及异议程序
· 名称:丹麦专利商标局(Danish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 官网:https://www.dkpto.org
· 电话:+45 4350 8000
职责:
· 专利申请受理
· 审查与授权
· 数据库检索服务
可查询内容:
· 已公开专利
· 授权专利
· 欧洲专利在丹麦生效情况
常用数据库:
· 丹麦专利局数据库
· 欧洲专利数据库(Espacenet)
| 年度 | 费用 | 备注 |
| 第1年 | 660丹麦克朗 | 仅官费 |
| 第2年 | 660丹麦克朗 | 仅官费 |
| 第3年 | 660丹麦克朗 | 仅官费 |
| 第4年 | 1470丹麦克朗 | 仅官费 |
| 第5年 | 1980丹麦克朗 | 仅官费 |
| 第6年 | 2480丹麦克朗 | 仅官费 |
| 第7年 | 2980丹麦克朗 | 仅官费 |
| 第8年 | 3480丹麦克朗 | 仅官费 |
| 第9年 | 3980丹麦克朗 | 仅官费 |
| 第10年 | 4480丹麦克朗 | 仅官费 |
| 第11年 | 4980丹麦克朗 | 仅官费 |
| 第12年 | 5480丹麦克朗 | 仅官费 |
| 第13年 | 5980丹麦克朗 | 仅官费 |
| 第14年 | 6230丹麦克朗 | 仅官费 |
| 第15年 | 6480丹麦克朗 | 仅官费 |
| 第16年 | 6580丹麦克朗 | 仅官费 |
| 第17年 | 6680丹麦克朗 | 仅官费 |
| 第18年 | 6730丹麦克朗 | 仅官费 |
| 第19年 | 6780丹麦克朗 | 仅官费 |
| 第20年 | 6830丹麦克朗 | 仅官费 |
答:
丹麦发明专利采用实质审查制度,整体周期相对较长:
· 一般授权时间:约 2–5年
· 申请公开时间:约 18个月
· 如果审查顺利、无复杂意见,周期可能缩短;如遇审查意见或修改,时间会延长
答:
需要满足三大核心条件:
· 新颖性:全球范围内未公开
· 创造性:相较现有技术具有明显进步
· 工业适用性:能够制造或使用
注意:
· 丹麦审查标准较高,与欧洲专利体系基本一致,审核较为严格
答:通常不可以。
· 丹麦一般不提供普遍的新颖性宽限期
· 一旦公开(如论文、展会、销售等),可能直接丧失专利性
实务建议:
· 必须先申请,再公开,避免权利丧失
答:
· 保护期限:20年(自申请日起)
· 年费:需逐年缴纳,且逐年递增
关键点:
· 每年按申请日对应时间缴费
· 可提前缴纳(一般提前6个月)
· 逾期6个月内可补缴(需附加费)
未按时缴费:
· 专利将失效
答:
主要有三种申请路径:
· 直接向丹麦专利商标局提交
适合:仅保护丹麦市场
· 通过 European Patent Office 申请
· 授权后在丹麦生效
· 通过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提交
· 后续进入丹麦国家阶段
实务建议:
· 单一国家:国家申请即可
· 欧洲市场:优先EPO
· 多国布局:优先PCT
独占市场
无形资产
政策奖励
独占市场
一种产品只要授予专利权,就等于在市场上具有了独占权
无形资产
纯技术一旦授予专利权就变成了工业产权,形成了无形资产,具有了价值可作为商品出售或转让
政策奖励
各地方政府均出台相应文件,对专利申请者进行奖励或补助
技术保护
防止他人模仿本企业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
荣誉价值
企业荣誉、提升价值、评定职称、个人成就实现
企业宣传
在宣传广告或产品时打上专利标志,消费者认为这种商品更具可靠性、信用性、提高企业的知名度
技术保护
荣誉价值
企业宣传
左右滑动查看更多
线上加线下实体经营,品质担保,累计服务超过20000+中小企业,专业一站平台服务体系,涵盖多个领域,竭诚为您服务,安全、专业、高效。

内容更新于:2026-04-14
(1)丹麦实用新型制度主要依据:
《实用新型法》(Utility Models Act)(1992年实施)
与《专利法》体系相衔接(规则结构类似)
(2)国际条约:
《巴黎公约》
(3)核心特点:
专门保护“小发明/改进型技术方案”
创造性要求低于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 新颖性:全球范围未公开
· 创造性(较低标准):与现有技术有明显区别
· 工业适用性
注意:
· 主要保护产品、装置等技术结构
· 一般不保护方法或工艺
需提交:
· 申请请求书
· 说明书
· 权利要求书
· 摘要
· 附图(如适用)
· 直接向丹麦专利商标局提交
· 支持电子申请
· 可主张《巴黎公约》优先权
· 优先权期限:12个月
同时:
· 可由发明专利申请转为实用新型(保留原申请日)
丹麦实用新型采用:
· 登记制(默认无实质审查)
具体规则:
· 默认仅进行形式审查
· 可选择申请实质审查(需额外费用)
· 授权后也可请求审查
风险提示:
· 未审查的实用新型稳定性较低
· 有可能在无效程序中被撤销
重要说明:
· 丹麦通常不设普遍宽限期
· 一旦公开可能影响新颖性
实务建议:
· 必须先申请,再公开
· 一般注册周期:2–3个月
· 属于授权速度非常快的类型
· 初始保护期:3年或4年(取决于阶段)
· 总保护期:最长10年
· 需分阶段续展
丹麦实用新型不采用逐年年费,而是分阶段续展:
· 第1阶段续展费:DKK 2,400
· 第2阶段续展费:DKK 3,600
费用特点:
· 分阶段缴纳
· 后期费用上升
· 在各阶段到期前缴纳续展费
宽限期:
· 逾期缴费:加收约20%附加费
未缴费后果:
· 专利权失效
包括:
· 权利转让
· 许可备案
· 信息变更
· 无效宣告
· 名称:Danish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 地址:Helgeshøj Allé 81, 2630 Taastrup, Denmark
· 电话:+45 4350 8000
· 官网:https://www.dkpto.org
可查询内容:
· 实用新型注册信息
· 权利状态
· 技术检索
官方数据库:
· 丹麦专利商标局数据库
· 欧洲专利数据库(Espacenet)
| 年度 | 费用 | 备注 |
| 第1-3年 | 已包含在申请费中 | 初始注册 |
| 第4-6年 | 2400丹麦克朗 | 第1次续展 |
| 第7-10年 | 3600丹麦克朗 | 第2次续展 |
答:
丹麦实用新型采用登记制(默认无实质审查),因此注册速度较快:
· 一般周期:约 2–3个月
· 文件齐全时:可能更快
· 适合:需要快速获得专利权保护的项目或产品
答:
两者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审查方式:
· 实用新型:无实审(可选择审查)
· 发明专利:必须实质审查
授权周期:
· 实用新型:快(几个月)
· 发明专利:慢(2–5年)
保护期限:
· 实用新型:最长10年
· 发明专利:最长20年
实务建议:
· 技术改进、产品结构优化:选择实用新型
· 核心技术或长期保护:选择发明专利
· 也可以“两者同时布局”
答:一般不可以。
· 丹麦通常不提供新颖性宽限期
· 一旦公开(如展会、销售、论文等),可能直接丧失专利性
实务建议:
· 必须先申请,再公开,避免权利失效
答:
· 初始保护期:3年
· 第一次续展:延长至第6年
· 第二次续展:延长至第10年
缴费方式:
· 不需要逐年缴费
· 采用分阶段续展缴费
注意:
· 第3年和第6年是关键续展节点
· 到期未缴费可在6个月内补缴(需附加费)
· 超期未缴:专利失效
答:
一般不可以,需要特别注意:
· 无PCT国际申请路径
· 无欧洲统一申请体系
只能通过:
· 直接向丹麦专利商标局提交国家申请
实务建议:
如需多国保护:
· 可搭配发明专利走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的PCT体系
· 或在目标国家分别申请实用新型
独占市场
无形资产
政策奖励
独占市场
一种产品只要授予专利权,就等于在市场上具有了独占权
无形资产
纯技术一旦授予专利权就变成了工业产权,形成了无形资产,具有了价值可作为商品出售或转让
政策奖励
各地方政府均出台相应文件,对专利申请者进行奖励或补助
技术保护
防止他人模仿本企业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
荣誉价值
企业荣誉、提升价值、评定职称、个人成就实现
企业宣传
在宣传广告或产品时打上专利标志,消费者认为这种商品更具可靠性、信用性、提高企业的知名度
技术保护
荣誉价值
企业宣传
左右滑动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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