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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商标注册中的转换流程官方审查

发布日期:2022-12-0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小编
欧盟商标注册中的转换流程官方审查

欧盟商标注册中的转换流程官方审查

1、时限

通常申请转换期三个月。时间框架的起算取决于转换的原因。期限不能延伸。如果欧盟商标被以为是撤回,则可在主管局相应确认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转换申请。

对于所有其他情形,转换请求的三个月期间都主动起算:

如果欧盟商标被撤销,则从商标局收到其撤销之日起算;

如果欧盟商标被废弃,则从注册簿上登记日期(即其生效日期)开端盘算;

如果欧盟商标或马德里指定欧盟商标没有续展,则从提交续展日期截止日期(即6个月宽展期停止之日)起算;

如果欧盟商标被驳回或马德里指定欧盟商标,则从更终裁决之日起算;

如果欧盟商标或马德里指定的欧盟商标被发表无效或撤销,则从欧盟商标局的更后裁决日期或欧盟商标法庭的更后裁决日期开端。

举例来说,如果欧盟商标局以 理由在2011年11月11日发表了驳回欧盟商标的裁决通知,则其更终裁决期限为2012年1月11日。三个月的转换申请截止到2012年4月11日。

2、理由

金融管理局将审查:

有没有前面提到的转换原因;

有没有前面提到的不能转换的原因;

在选择退回转换时(选择退回转换是指依据马德里协议或议定书马德里指定的欧盟商标转换为指定另一个或多个成员国的国际申请的情形),需要审查在国际申请日是否可以指定有关成员国;

在部分转换中,需要检讨商标失效时,被转换的产品或服务是否包括在原欧盟商标或马德里指定欧盟商标的产品和服务中;

关于部分转换,如果欧盟商标或马德里指定欧盟商标部分是有效的,则需要检讨转换的产品和服务是否与原商标仍然有效的部分相吻合。

3、部分转换

如果只对某些商品和服务请求进行转换,或者对不同成员国的不同商品和服务进行转换(“部分转换”),商标局将审查请求转换的商品和服务是否包含在转换理由实用的商品和服务中。

对于被部分驳回或登记部分无效或撤销的申请,可以只对被谢绝或注册无效或撤销的商品或服务提出转换,对商品或服务有效的部分不能提出转换请求。

若申请受到限制,或登记被部分废弃,只有商品或服务的请求可以转换,而对于申请或登记仍然有效的商品或服务的请求,只有限制/部分废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