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申请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中的任意一种,都实用于早期审查制度:
1.在申请的商品中,至少有1种商品正在应用或已处于预备应用阶段,且商标的授权是紧迫情形。
所说的“紧迫状况”,细分为以下5种情形:
①未经第三方允许,或者预备应用申请商标。
②第三者向申请商标发出警告,提示其应用(或预备应用)。
③第三者请求应用此商标。
④向日本以外的 或地域申请商标注册。
⑤为申请马德里商标而预先设定的申请,可用于早期审查。
2.所有应征商品都在应用或已进入预备应用阶段。
3.所申请的商品至少有1种正在应用或已处于可应用阶段,或者依据日本审查指南,申请的所有商品均为尼斯分类或商品。
实际上,当JPO商品名称/服务名称检索数据库中的绿色(G)和橙色(N)时,这些商品可以被检索,即为符合上述条件的商品;
依据上述三种特别情况,申请人可通过日本商标早期审查体系加快日本商标的下证时间,当申请资料获得同意后,可直接进入加速审查流程,4个月左右即可下证。
二、还应注意,如果商标申请人与商标的实际应用者不一致,应提交下列材料:
1.实际用户与商标申请人签署商标应用合同时,需提交合同扫描件和翻译件。
2.子公司与实际用户和商标申请人属于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需要提交能证明公司先前关系的信息(例如,股权分配,以及像子公司和母公司之间商业分配之类的资料。
特别说明:需要提供在日本进行过宣传或在日本网站上的出售记录(全日文)。
以上就是日本商标的早期审查制度详解,希望对您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