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在先原则
指商标的所有权归属于首先应用的申请人,而不管其是否办理了商标注册手续,只要存在首先应用的事实,法律就予以承认和保护
注册在先原则
商标权属于先注册的申请人。注册后取得的权力压倒其他人的权力,包含商标的更先应用人。
混杂原则
这一原则实际上是上述两种原则的折中。依照这一原则,商标权原则上授予先注册人,但先应用的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请求撤销。
超过规定的期限无人提出异议,则商标权属于先注册人。如在规定的期限内,先应用人提出异议,并且异议成立、已经授予先注册人的商标权即被撤销,而授予先应用人。
以上就是商标注册的原则,希望能够帮助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