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境外商标注册资助操作规程》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申请境外商标注册的资助:
(一)在我市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二)具有深圳户籍并在我市工作、学习的个人;
(三)在我市工作并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者《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人;
(四)在我市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学生;
(五)在内地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深圳籍学生;
(六)深圳市商标代理机构以及外地商标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在深纳税额20万元以上)。
对于共同申请的商标,共有商标中的第一申请人须符合前款规定。
第三条 境外商标注册申请资助,应在取得境外商标注册证明文书后一年内提出,以商标注册证明文书记载的注册时间或者境外商标注册证明文书的签发时间为准。
第四条 境外商标注册资助的条件标准:
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应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目录,并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资助。
(一)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注册的,按指定国家的数量资助,每指定一个国家或地区资助2000元,每件最多资助20个国家或地区;在获取马德里国际注册证书后凭证书一次性申领资助,各指定国家核准注册后不再重复资助;
(二)在欧盟、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10000元;
(三)在单一国家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5000元;
(四)在台湾、澳门地区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3000元;
(五)在香港地区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1000元。
对深圳商标代理机构及外地商标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上年度在深纳税额20万元以上),代理深圳商标境外申请并取得商标注册证书后,对该机构每件资助500元,但代理续展的不再资助。
同一申请人(含企业、集团)年度资助总额不得超过50万元(隶属于同一集团公司或者同一企业法人的全资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视为同一申请人)。
在单一国家取得注册的,同一申请人(含企业、集团)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台湾、香港、澳门除外)受资助件数不得超过3件(隶属于同一集团公司或者同一企业法人的全资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视为同一申请人)。
第五条 境外商标注册资助仅对境外商标注册申请进行资助,对续展、变更、转让等申请行为不给予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