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专利法第9条规定发明授权时要求实用新型尚未终止是否合理?笔者认为这是合理的。不管因为什么原因,例如10年的保护期满,或者专利权人主动放弃,或者因为未缴纳年费被视为放弃等,实用新型专利权在发明授权前已经终止,这时该技术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他人即可以无偿使用了。如果这时又授予发明专利权,相当于又把公有领域的技术给予保护了,这对公众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专利法第9条的规定是合理的。
另外,专利法第9条规定发明授权时要求实用新型尚未终止是否合理?笔者认为这是合理的。不管因为什么原因,例如10年的保护期满,或者专利权人主动放弃,或者因为未缴纳年费被视为放弃等,实用新型专利权在发明授权前已经终止,这时该技术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他人即可以无偿使用了。如果这时又授予发明专利权,相当于又把公有领域的技术给予保护了,这对公众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专利法第9条的规定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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