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3)对国务院制定的规章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4)对行政机关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单独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5)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除了上述情况外,对申请人依法提出的其他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都必须受理,否则就是违反《行政复议法》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该法第34条,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法律规定,无正当理由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