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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标局对虚假使用证据判定标准有哪些?

发布日期:2022-06-14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李荻律师
自2018年3月美国专利及商标局USPTO(以下简称“商标局”)推出“随机审查计划”和“商标使用证据举报项目”,着力打击虚假商标申请或恶意商标申请后,针对使用证据真实性和申请流程合规性的审查标准逐年提高。
 
除我们之前介绍过的商标局发布的针对中国申请的研究报告、针对欺诈申请明确惩罚方案、推出Expungement和Reexamination两项新措施协助社会各界举报虚假申请等行动外,商标局在针对新申请的日常审查中也日渐严格,典型虚假证据都能轻易被审查员识破,导致无法成功申请。那么真实使用商标的申请人,该如何规避商标局“雷区”,避免失误提交可疑证据呢?跟着笔者一起看看哪些情形会被审查员划入为高度可疑的范围吧!
 
美国商标使用证据常见类型:
 
1.产品销售网页图片(Webpage Specimen):产品在美国销售的网页截图,截图需要包含商标名称、商品价格、商品处于可购买状态的相关信息、网址以及图片获取时间。
2.带有商标LOGO的产品实拍图:产品在实际美国场景所拍摄的照片,需显示清晰的产品商标,不可有任何的PS痕迹。
3.产品标签,包装:产品的标签和包装也可以作为使用证据,如服饰的吊牌、产品包装图等。
4.产品销售记录:产品的销售记录是证明商标投入使用的有力证据。销售订单需要体现产品售价,运输和送达时间,数量等其他相关信息。
 
虚假证据实例:
 
1.临时性网站
 
临时性网站是部分申请人为了满足商标局关于网页使用图片的要求所建立的、未投入真正商业使用的网站。这类网站具有以下特点:(1)网页设计极其简单;(2)商品页面存在虚假销售记录与商品评分,无客户评价;(3)商品展示杂乱无章;(4)存在拼写或语法错误等。下图为一个临时性网站的实例:
 
1.png
 
对于此类使用证据,商标局绝大多数会认为不符合实际情况,并拒绝商标申请,下发Office Action,同时向申请人提问有关商标使用的五到六个问题,申请人需一一作答,这会让商标申请变得更复杂。在此我们也提醒商标申请人在规划美国销售渠道时注意甄别真假网站,选择有资质、有口碑的网站投放产品,避免误入虚假网站,造成误会。
 
2.虚假订单
 
虚假订单是申请人自行创建的订单,无法反映真实的销售情况或证明产品实际在美销售。虚假订单属于商标局严厉打击的使用证据之一,下图为此类情况的一个实例:
 
2.png
 
从这个例子中我们能得出,此类订单被着重审查的原因是不符合一般商品的销售情况和消费场景的消费习惯,毕竟没有订单会在一分钟内下单付款发货、一气呵成,明显与实际不符、真实性不高。而且“draft order”顾名思义是草稿订单,反映出订单是卖家制作的,并非货真价实的订单。这种伪造证据的情况是违反商标局规定的,也是我们作为代理律师最忌讳的。
 
3.商品缺货
 
商品缺货的情况是亚马逊买家常遇到的一个情况,在真实运营中确实可能由于供应链、时间安排等种种原因导致商品暂时缺货,致使销售页面出现如下“currently unavailable”的字样。虽然情况属实、运营上的难处也是情理之中,但这类网页截图直接体现了该商品目前无法购买,确实无法达到商标局“在美真实投入销售”的证明标准,从而难以被商标局采纳。
 
4.png
 
4.商品无法送达
 
按照法律规定,申请人所提供的使用证据需要体现商品可以运输并送达美国境内,以此证明申请人的商标已在美国境内投入使用、产生了真实的销售。下图所示无法送达美国的情况就无法证明该商标已在美国市场销售。

 
5.商品运费过高
 
商品的运费通常会影响消费者是否要购买某商品的决定因素之一。对于运费过高的情况,部分审查员可能会认为是一种产品缺货或商标并未真正投入使用的体现。如下所示,$15.99的产品,运费却已近$10.00,不太合理,令人生疑。
  
 
结论:
 
商标申请人往往对产品运营注重有加,但对品牌管理,特别是知识产权维护缺乏关心。在各国商标注册要求和判断标准各不相同的情况下,在美国注册商标的外国申请人应额外注意使用证据的合法合规,切勿图快图省事采纳非正规的网站或渠道进行销售。商标注册的每一步都是公开数据,几年前提供的虚假证据,在几年、几十年后依然有可能被同行举报、官方机构查实。只有脚踏实地地走好商标申请的每一步,才能在后期品牌维护、知识产权管理时高枕无忧。
 
美国商标局USPTO对商标申请的审核力度逐年提高,无论是商标申请人、代理还是律师,都需要对商标申请的真实性负责。我们在办理大量申请的过程中,发现仍有不少人抱有侥幸心理,无视商标局对使用证据specimens的严格要求。甚至还有人大肆宣扬其制作商标使用证据的服务,如下图。在此特别提醒广大读者,切勿跟制作假证据的公司合作,不要提供做出来的虚假证据给商标局,也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如果真的被商标局立案调查,后果不堪设想。
 
我所对于虚假使用证据一直秉持零容忍的态度,不仅多次发表普法文章强调美国商标局对使用证据真实性的严格要求,也多次提醒客户其使用证据必须真实,否则便严重违反商标局的政策和规定。因此,文中所提到虚假证据类型我们一概拒绝提交。作为商标律师,我们不仅要对客户负责,也要尽到对商标局诚信的义务 (duty of cand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