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经理: 15517851322
18768899273
电话
18768899273
添加微信
QQ咨询

7*24小时服务热线

18768899273

扫一扫添加顾问

知产顾问一
平克曼知产顾问
知产顾问二
平克曼知产顾问
知产顾问三
知产顾问三
知产顾问四
知产顾问四

商标注册、专利申请 专业顾问、资深经验、平台保障、后续跟进

平克曼跨境服务
当前位置: 主页 > 资讯中心 > 知产问答

美国发明专利申请流程

发布日期:2025-04-2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平克曼跨境
  与我国不同,美国法律中没有实用新型的概念。依据《美国法典》第35编《专利》,共有三类发明创造可以获得专利,即实用专利(Utility Patent)、外观设计专利(Design Patent)和植物专利(Plant Patent)。
  在三种可获得专利的客体中,实用专利最为重要。美国法律的大多数规定,例如有关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专利申请和审查程序的规定等都是围绕实用专利作出的。对于外观设计专利和植物专利,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一般都适用实用专利的规定。

直接向USPTO提交申请的程序

  1.非临时专利申请
  为了获得专利,申请人应向USPTO提交完整的非临时专利申请(Nonprovisional Application for a Patent),其中包括:
  (1)书面的说明书(specification)   说明书中包含描述(description)和权利要求(claims)。
  (2)附图(如有必要)
  (3)宣誓(oath)或声明(declaration)   每个发明人必须签署一份宣誓或声明,其中包括美国法律和USPTO规定的某些声明,如相信自己是该申请和专利申请中要求保护的发明的原始发明人或原始共同发明人的声明。宣誓必须在公证人面前进行,声明则不需要公证。除了被要求的陈述外,宣誓或声明中应指明发明人的法定名称(legal name),以及在申请数据表(application data sheet)中未列出的发明人的邮寄地址和住址。
  (4)申请、检索和审查费
  更多详细内容可参阅USPTO官方网站
  2.通过EFS-Web提交申请
  从2011年11月15日开始,通过邮寄或直接递交的任何非临时实用专利申请都需要支付400美元的额外费用,称为“非电子申请费(non-electronic filing fee)”。避免支付额外的非电子申请费的唯一方法是通过EFS-Web提交非临时实用专利申请。
  使用该系统需要注册,以获得用户编号和数字证书,并可在专利申请提交期间和之后安全访问申请文件。
  更多详细内容可参阅USPTO提供的用户指南
  3.临时申请
  USPTO允许专利申请人提交临时申请(Provisional Application for a Patent),但临时申请不适用于外观设计专利。
  通过临时申请,申请人可获得较早的有效申请日(effective filing date),即USPTO收到该发明的书面说明书和附图(如有必要)的日期,而申请人此时不需要提供权利要求、宣誓或声明。为完整起见,申请人仍需要支付申请费,以及一个指明该申请为临时申请的封面(cover sheet)。之后,申请人将有最多12个月的时间提交相应的非临时专利申请。在该期限内,临时申请不会被审查,超过期限即被废止。
  如果非临时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主题可得到临时申请的支持,则有权使用临时申请的申请日。但是,在临时申请阶段的时间,不计入相应授权专利20年的专利保护期。
  如果申请人在提交临时申请之后才支付基本申请费和提交封面,则需要支付附加费。与非临时专利申请不同,外观设计、植物专利和临时申请仍可以通过邮寄或直接递交的方式提交,而不必支付额外的400美元的非电子申请费。外观设计和临时申请也可以通过EFS-Web提交,但是植物专利不能通过该在线系统提交申请。
  更多详细内容可参阅USPTO官方网站
  4.公开
  最早的有效申请日或申请人提出的优先权日后满18个月,专利申请将公开(publication)。
  公开后,USPTO不再对专利申请保密,任何公众都可以请求访问该申请的整个文件历史。申请人则可以主张临时权利,要求第三方支付合理的专利使用费,或针对专利侵权行为要求赔偿。
  5.审查
  除了临时申请,向USPTO提交的完整申请将被分配给负责审查与该发明有关的技术领域的各个审查技术中心进行检查。
  审查内容包括:研究申请是否符合美国法律的要求;对美国专利、已公开的专利申请、外国专利文件和其他可用的文献进行检索,以确定发明是否符合新颖性、实用性和非显而易见性的要求,并确定申请材料是否符合专利相关法规的要求。
  如果审查员对于专利申请的内容予以认可,则授予专利权。
  如果一件专利申请中包含两项或两项以上的发明,且USPTO认为他们属于不同的发明主题,会要求申请人进行分案申请。如果分案申请在第一申请待决期间提出,则可以享有第一申请的申请日。
  如申请存在问题,审查员会以书面方式将审查意见(Office action)通知申请人,一般会邮寄给代理律师或代理人。
  审查员指出的任何缺陷、驳回申请或提出要求的理由,将在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在审查员提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书中,驳回全部或部分权利要求是很常见的。提供此类信息或参考资料将有助于申请人判断是否继续提出复议(reconsideration)。
  申请人必须以书面形式要求复议,并且必须明确指出审查员的审查意见书中存在的错误。申请人必须针对上一封审查意见书中的每一个异议和驳回的理由予以答复。
  在修改申请文件时,申请人必须明确指出,比照所引用的先前参考文献公开的最先进技术水平或者异议中的意见,自己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可取得专利权,并对理由进行说明。
  收到申请人的答复意见后,审查员将对申请进行复议,并将通知申请人相关权利要求的状态,即是否与第一次审查意见一样拒绝或驳回权利要求,或者是否支持权利要求。
  通常,二次审查意见即是最终意见。
  之后,申请人的答复仅限于对被驳回的权利要求提出上诉,进一步的修改将受到限制。如果审查员在驳回一项权利要求时不涉及异议或其他要求,申请人可向USPTO提出上诉请求。
  审查员将作出最终驳回决定(Final Rejection),重申或陈述所有拒绝的理由,并确认该申请中可生效的权利要求。

b584d819c2e69ae6c2d724d4e7e454f.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