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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关于黑白商标保护范围形成了什么共同实践做法?

发布日期:2022-12-2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小编
内容摘要:
 
该共同实践做法是欧盟各商标主管机构在协同项目背景下进行合作的成果,旨在提升相关事项对于审查员和实务认识的透明度、确定性和可预见性。该共同实践做法涵盖事项包括优先权审查、驳回/无效理由的适用和对商标真实使用的考察。
 
欧洲商标和外观设计网络(European Trade Mark and Design Network)是欧盟知识产权局(其前身为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重点推动的商标及外观设计领域的合作项目。随着这一项目的逐步推进,欧盟知识产权局与各成员国国内知识产权局的合作得到显著增强,用户组织也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该合作项目的一个重要目标是在参与的各知识产权局间形成一系列共同实践做法。在此合作框架下,包括欧盟知识产权局在内的参与欧洲商标和外观设计网络的各知识产权局已经形成了一系列共同实践做法,这些共同实践做法旨在提升相关事宜对于审查员和实务认识的透明度、确定性和可预见性。
 
本答疑对关于黑白商标保护范围的共同实践做法(英文:CP4- Common Practice of the Scope of Protection ofBlack and White (“B&W”) Marks,通常简写为CP4)的内容做简要介绍。
 
CP4主要涵盖如下三个问题:
 
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黑白和/或灰色商标是否和其他要素都一致的彩色商标“相同(identical)”?
 
当考察驳回/无效的相对理由时,黑白和/或灰色在先商标是否和其他要素都一致的彩色商标“相同”(identical)”
 
如果注册的商标是黑白/灰色而使用的是该商标的彩色版本(反之亦然),是否能够构成对商标的“真实使用”?
 
一.优先权
 
问: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黑白和/或灰色商标是否和其他要素都一致的彩色商标“相同(identical)”?
 
答:共同实践做法如下:
 
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黑白商标和其他要素都一致的彩色商标不能被认定为相同(identical),除非颜色上的差异是无关紧要的。
 
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灰色商标和其他要素都一致的彩色商标或黑白商标不能被认定为相同(identical),除非颜色上的差异或色调对比度的差异是无关紧要的。
 
请注意,这里所称的两个商标“无关紧要的差异”指的是:对于一个具备合理注意水平的消费者而言,只有在对各要素进行逐项比对查看的基础上才能发现的差异。
 
相关法条:《巴黎公约》第4条,《欧盟商标条例》第34条。
 
二.驳回/无效的相对理由
 
问:当考察驳回/无效的相对理由时,黑白和/或灰色在先商标是否会被认定为和其他要素都一致的彩色商标“相同”(identical)”?
 
答:共同实践做法如下:
 
在先黑白商标和其他要素都一致的彩色商标不能被认定为相同(identical),除非颜色上的差异是无关紧要的。
 
在先灰色商标和其他要素都一致的彩色商标或黑白商标不能被认定为相同(identical),除非颜色上的差异或色调对比度的差异是无关紧要的。
 
请注意,这里所称的两个商标“无关紧要的差异”指的是:对于一个具备合理注意水平的消费者而言,只有在对各要素进行逐项比对查看的基础上才能发现的差异。
 
相关法条:《欧盟商标指令》第5(1)条,《欧盟商标条例》第8(1)条。
 
三.真实使用
 
问:如果注册的商标是黑白/灰色而使用的是该商标的彩色版本(反之亦然),是否能够构成对商标的“真实使用”?
 
答:共同实践做法:
 
只要满足下列各项要求,仅在颜色上做出变化并不会影响商标的显著特征,从而不会影响对“真实使用”的认定:
 
a)文字/图形要素重合,且上述要素是主要显著要素;
 
b)色调对比度保持了一致;
 
c)颜色或颜色组合自身并不具备显著特征;且
 
d)颜色不是商标整体显著性的主要影响因素。
 
请注意,对于是否构成真实使用这一问题,适用于黑白商标的判断原则也适用于灰色商标。
 
相关法条:《欧盟商标指令》第16(5)(a)条,《欧盟商标条例》第18(1)(a)条。

 
文字:HUASUN
审校:孙一鸣(HUASUN)
文章来源:华孙欧洲知识产权网